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为员工缴纳。
三、认定为工伤的形式: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保险待遇:
武汉市工伤医疗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6】10号)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规定,实行项目结算。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和病情需要,七用药范围可适当放宽,需要使用血液制品、置换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放材料的,必须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
工伤伤残待遇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五至六级工伤待遇
补偿类别
定期伤残津贴
一次性待遇
1级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24个月
2级
本人工资*85%
本人工资*22个月
3级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20个月
4级
本人工资*75%
本人工资*18个月
补偿类别
定期伤残津贴
一次性待遇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企业支付)
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支付)
5级
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
本人工资*16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8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34个月
6级
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
本人工资*14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6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28个月
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补偿类别
一次性待遇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企业支付)
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支付)
7级
本人工资*12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4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20个月
8级
本人工资*10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2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6个月
9级
本人工资*8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0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12个月
10级
本人工资*6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8个月
社会月平均工资*8个月
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按工亡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一次性工亡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