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标准(201171日起缴费基数为1921.4/)

     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5%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每月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的领取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领取的期限和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七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

1、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未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报销住院诊治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政策。